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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路權/數字篇:績分懸殊 交警不主動取締

更新日期:2010/06/23 04:11

取締小黃無照150分 車不讓行人6分

〔記者周敏鴻、黃敦硯、劉慶侯/綜合報導〕警政署統計,九十七年共取締約一千萬件交通違規案,排行前三名的超速、違停、闖紅燈,取締件數都達百萬件 ,汽機車不禮讓行人卻僅取締一萬五千多件,警方坦言除取締不易,交警取締績分懸殊,權衡取締難易,主動取締不禮讓行人並不多。

警政署表示,交通警察每達八百分記一支嘉獎,除取締沒執照的計程車有一五○分,或取締砂石車超載六十分外,大多數配分為一至十分,如闖紅燈十分、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為八分等,取締汽機車不禮讓行人雖可獲六分,但是除非有特定專案考核,權衡取締難易後,多半不會主動取締;因此,屏東縣警局交通隊二○○六年一整年,僅開出一張不禮讓行人罰單,也就不奇怪了,二○○八年狀況有好一點,全年也不過一一一件。

桃園警方坦言取締不易,即使在路口架設錄影器材,恐怕也無解,主要是取締過程中,除了捕捉汽車右轉與行人爭道畫面,還得有「行人明顯受到驚嚇」要素,如行人受驚嚇表情,或嚇得倒退、跌倒等,才可能讓「汽車不禮讓行人」成立。

若錄影蒐證只記錄到汽車與行人爭道,駕駛只要堅稱「行人要讓車,為何我不能先開」,警方可能就會無言。

行人擔心得罪人 往往不願指證

員警說,行人不配合也是取締上另一個問題,警方舉發不禮讓行人案件,攔停汽車之後請行人指證,行人反倒擔心得罪人,常常會以「我很忙、趕時間」推辭,只好不了了之。

警政署交通組及台北市交通大隊坦言,車輛未禮讓行人違規行為短暫,駕駛人常有未撞到行人就沒違規的錯誤觀念,加上交通尖峰時間,路口車輛行人交織,禮讓行人與車流順暢無法兼顧,警方執法上有一定的困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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