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魏妁瑩強調,契約有三大要件缺一不可,包括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否則容易被以「契約不成立」為由翻盤。

魏妁瑩指出,契約最重要的精神,要考慮降低風險,包括斟酌先付款還是先交貨,找到人保與物保,並考慮自己違約、以及因第三人或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風險的可能性,能力許可下,最好要投保。

首先,當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商號,重點是要確認是否真有其人?要求對方提出相關證明;若是法人,代表簽約者必須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大小章以及授權書,且董事長、董監事與總經理才有權代表。

如果契約牽涉全部或主要財產,例如力霸標售衣蝶百貨,就屬於「重大契約」,還得先經過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曾有業者事後以該重大契約沒經過董事會同意,主張無效。

再來,魏妁瑩說,契約要明訂標的,包括買賣貨品的數量、交付時間與方式等,很多契約忽略「瑕疵品」的處理方式,最好事先喬好,以免事後各說各話。

「價金」也是契約的必要條件之一,包括金額、給付方式等,實務上很多人採用分期付款,但付清前,所有權究竟屬於買方還賣方,如果沒有先取得共識,未來易有爭議;此外,運費、保險費、包裝費等雜支應該由誰支付,也要講明白,有些費用積少成多,有人因積欠16年管理費被求償1億多元。

最後,雙方要約定準據法、管轄法院,一般來說,準據法與管轄法院最好是同一國,而跨國契約為了方便,通常都會爭取在自己國家;不過魏妁瑩認為,如果管轄法院在國外,雖然打官司麻煩,但就算輸了,對方也無法強制執行在台灣的財產。

【2009/03/11 經濟日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ahsue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