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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經/管理規範 保障好員工
聯合新聞網 2009/09/16
 
   
所謂「國有國法,家有家規」。面對企業內部法規制度時,主管不必過於排斥看似綁手縛腳的框架,也別誤會企業訂定內部規範與罰則,是把員工視為卑劣的惡人,處心積慮地防堵。
 
好主管反而應運用法制框架,為成員提供安全的決策依據,並做為良善工作者的基本保障。
理論上,組織裡絕大多數的成員都是良善的,有必要因為少部分的惡質成員,而耗費資源在訂定繁文縟節的條文與框架嗎?如果成員的本性良善,難道不能採用「自主管理」的非正式規範,給與一定的信任與自由嗎?只因有人可能為惡,就得將所有員工視為潛在的罪犯般看待嗎?  

採取正式規範式的管理機制,需要較高的成本。  

制定規章條文與制度流程後,還得不定期修訂不合時宜條文、定期查核異常狀況、懲處違規人員等。不僅需投入管理人力,成員填寫申請表格與權責主管簽核等作業過程,也耗用人力成本。  

如果企業的總員工數不多,或許可於評量正式管理規章的效益與成本後,以非正式的群體規範,取代正式的內部管理條文。然而,管理成本通常並非決定是否制定內部規範的最主要考量。 

訂定正式規範的原因,也非全然是以「X理論」的人性本惡思維,看待所有的成員。  

相反地,訂定明確的內部規章,某種程度是為了保障多數的良善員工。因為,有了明文條列的框架,本性良善並樂於守法者,才有明確的執行與遵循根據,並避免誤觸法網。  

有了明文規定的規範與標準作業流程後,權責單位的執行者,需不分對象地採用相同的標準或流程,可讓執行過程更為透明與一致。良善的成員可獲得公平的對待,不致因為執法者的自由心證或主觀判斷而有所偏頗。  

對於少數為惡者而言,明確的內部規範,讓企業能有懲處的依據,也讓知法違法的惡者,沒有「不教而殺」的託詞。賞罰分明不僅讓違規者知所警惕,也讓平素守法的良善者,更願意繼續遵守內部規範。 

法令規範的細緻度及嚴謹度,和繁文縟節是一體兩面,得視團隊人數、組織特性與複雜度而定。規範過鬆則漏洞百出,易讓有心者游走在法制邊緣,增加公司及良善者的受害風險。反之,規範過於複雜,則將墊高執行成本。過與不及之間,端視規劃者的專業功力與智慧。  

人們擠在電梯中時,由於彼此距離過近,易出現緊張不安的心理反應,足見人類仍保有維持一定個人疆域的本能。但群居型態讓私人疆域高度重疊,為避免人們於交錯的模糊地帶引發爭議,且防止私慾強烈者無所忌憚地為所欲為,制約團隊的規範力量實不可或缺。  

明確的遊戲規則,讓多數的良善者,有據以遵循的框架與標準,可以更踏實地完成工作。標準的作業流程,則能避免無謂的爭議與意見分岐,可提升敬業員工的工作效率。違反規範者,則能適時施以懲戒,降低良善者的受害風險。  

【經濟日報/林行宜報導/200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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