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失 一個月內提申請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吳碧娥

莫拉克風災造成人民、企業財物損失,房屋、土地或車輛因風災受損無法使用,財政部說,災害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全年地價稅將可免徵、房屋稅可以按月減稅;今(98)年4月已納牌照稅者,可按日退稅。

另外個人及企業紛紛對受災戶捐款獻愛心,其中又以捐贈給政府的節稅效果最佳。國稅局提醒,只要是捐贈給政府的愛心捐款,明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全額列報捐贈扣除抵稅;捐贈給其他符合稅法規定的機關團體,個人可扣抵綜合所得總額20%企業也可在全年所得10%的範圍內,列報為公司當年度費用

財政部指出,依據稅法規定,房屋因災害毀損,導致五成以上不能使用者,可以申請免徵明(99)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若毀壞程度超過三成未達五成,需修復才能使用者,也可以減半課稅

今年的地價稅將在11月開徵,財政部提醒受災民眾或企業,莫拉克颱風造成土地地基流失者,應在災後一個月內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今年全年的地價稅即可享有免納權利。

【2009/08/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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