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長應否發年終獎金 內政部今討論
作者記者管婺媛、胡宥心╱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7年1月16日 上午2:35
台東海端鄉霧鹿村村長颱風勘災遇土石流不幸罹難,卻只領到八萬元喪葬補助,民進黨立委提修法,盼編列村里長因公殉職撫卹金及年終獎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會期通過臨時提案,要內政部半年內研商;內政部今天邀集各縣市民政局召開跨縣市會議討論。
對於立委提議發給里長「年終獎金」,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表示,日前確實舉行多場里長座談會,會中有很多建議,也有立委提案建議;但經內政部初步評估,以為「年終慰問金」的項目會是比較可行方向,畢竟里長並非公務人員。
至於,村里長「年終慰問金」的發放金額會是多少?花敬群說,直覺上還是會比照公務員最多一點五個月。
但他也強調,由於這部分預算編列須由地方政府來做,內政部還需要與地方政府溝通協調,是否辦理,一定要尊重地方;待內政部與地方溝通後,才會有定案,目前都只是與里長座談時初步整理的意見。
但增加里長年終獎金被質疑是選舉綁樁,民進黨立委趙天麟回應表示,距離下次選舉還久,跟選舉一點關係也沒有,所以才應該這時候解決問題,希望下會期能完成修法。
當時內政部長葉俊榮答詢也否認選舉綁樁,他說,一般公務員年終獎金是一點五個月,村里長每月事務補助費是四萬五千元,要如何以此為基礎討論,需要進一步規畫。
里長勘災殉職,因身分非公務員,就算因公殉職,須從各縣市訂定「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各地里長殉職可請領金額從八萬到卅萬元不一,趙天麟提案在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增訂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因公殉職撫卹金及年終工作獎金;立委羅致政提案增訂村里長因公殉職、病故或傷殘之撫卹金,作為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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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地方民意代表,係指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縣 (市
) 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代表。
第 3 條
地方民意代表每月得支給之研究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直轄市議會議長︰參照直轄市長月俸及公費。
二、直轄市議會副議長︰參照直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 給。
三、直轄市議會議員︰參照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本俸、專業加給 及主管職務加給。
四、縣 (市) 議會議長︰參照縣 (市) 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五、縣 (市) 議會副議長︰參照副縣 (市) 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六、縣 (市) 議會議員︰參照縣 (市) 政府一級單位主管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
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主席︰參照鄉 (鎮、市) 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八、鄉 (鎮、市) 民代表會副主席︰參照縣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九、鄉 (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參照鄉 (鎮、市) 公所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
前項所稱專業加給,係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第 4 條
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不得超
過下列標準︰
一、出席費︰每人每日支給新台幣一千元。
二、交通費︰每人每日支給新台幣一千元。
三、膳食費︰每人每日支給新台幣四百五十元。
第 5 條
地方民意代表因職務關係,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為民服務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
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因公支出之特別費。
前二項費用編列最高標準如附表。
第 6 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
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第 7 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 8 條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支給及村 (里) 長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
第 9 條
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
第 10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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