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可罰 保久乳貌似鮮乳近6年

更新日期:2010/05/13 14:39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3日電)消保會表示,衛生署93年即公布,非以保久乳命名的保久乳,主顯示面須標「保久乳」字樣;光泉、福樂及台農 3大廠11款保久乳至今仍違規,但無法可罰,將建議衛生署加訂罰則。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今天召開「您喝的是鮮乳?保久乳?還是調味乳?」記者會。

消保會消保官胡華泰說,早在93年7月1日,衛生署已施行「鮮乳與保久乳標示原則」;只要保久乳非以「保久乳」或「保久牛乳」命名,必須在包裝主顯示面上加標「保久乳」字樣,以導正市場乳品標示不一現象,讓消費者獲得明確資訊。

他說,消保會調查後發現,市面上至今仍有11款食品違反上述行政規定,今天特地依法公布,包含光泉高鈣牛乳、光泉成份無調整牛乳、光泉低脂高優質牛乳、光泉巧克力牛乳、光泉低脂高鈣牛乳、光泉果汁牛乳、福樂水果牛乳、福樂蘋果牛乳、福樂巧克力牛乳、台農全脂牛乳,以及台農巧克力調味乳。

消保會消保官組組長吳政學說,業者得知將公告違規產品名稱之後,光泉說需要 3個月時間改正,台農告知包材用完即依規定更新包裝,福樂也表明會改善。

吳政學說明,雖然專家告知鮮乳與保久乳營養差不多,但鮮乳售價比較貴;其次,保久乳殺到無菌,所以可以放比較久,例如調味乳都含生乳50%以上,但保久乳做成的調味乳可存放6個月,鮮乳做成的調味乳則只能存放14天。

他強調,這些差異對消費者而言就是不一樣。食品標示必須明確,不可使人混淆,將保久乳當成鮮乳。

媒體聯訪詢問有無法規可罰?何以行政規定公布近6年,連大廠都沒遵守,主管機關衛生署有否做市場查驗?

吳政學說,消保法第24條要求商品及食品要正確標示,但執行面回歸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商品標示法,但食品衛生管理法僅規範廠商名、製造日期等標示違規才開罰,未就保久乳標示違規開罰,將呼籲衛生署加訂罰則。至於衛生署有無查驗過市售商品,消保會不清楚。(中央社記者徐肇昌攝)9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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