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 可以分期繳

更新日期:2010/04/16 04:11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去年所得稅可以延期繳納,今年起則可分期繳稅。財務困難的個人或營利事業,可以在繳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最長可以分期三年,但要加計利息,而且,個人應納稅額一百萬以上、營利事業二百萬以上,要提供相當擔保。

應納稅額逾百萬 須提供擔保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在所得稅繳納期間屆滿前一年內,個人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請分期繳稅:一、領取失業給付;二、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三、領取工作所得補助(近貧方案);四、領取馬上關懷救助;五、無薪休假占當月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達兩個月;六、因其他因素發生財務困難,不能一次繳清稅款。

營利事業申請分期繳納,則須符下列情形之一:一、所得稅繳納期間屆滿前一年內,連續四個月營收淨額較上年度同期減少三十%以上;二、因其他因素發生財務困難,不能一次繳清稅款。

賦稅署表示,因財務困難而申請分期繳稅,除了須查明屬實之外,個人應繳稅額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二百萬元以上,還要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於稅款的擔保品,包括黃金、外幣、有價證券、公債及存摺等,無產權糾紛的不動產也可提供擔保,土地按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房屋則按房屋現值加二成計算。

賦稅署並表示,除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外,所得稅補稅也可申請分期繳稅,但分期繳稅要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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