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義務修法後 無力生存者歸國家管

更新日期:2010/01/10 00:07 史倩玲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立法院在6日修正《民法》親屬篇及《刑法》遺棄罪部分條文,增列家暴或家內性侵受害者扶養責任的排除條款。而參與修法的團體也表示,將要求政府採取配套措施,讓法令實施更完善。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指出,新法將確認父母子女間為「相對義務」,打破「天下無不是父母」的傳統。而未來案件審理如果要落實修法精神,審理相關案件的法官應該完成專業訓練,並應該完全免除家內性侵受害者的扶養責任;未來被排除而無力自我照顧的父母,應由國家負照顧責任。

另外,法官在審理相關案件之前,應該接受相關專業訓練,了解家暴及性侵案件的特殊性;而法官審理案件時,也應該完全免除家內性侵受害者的扶養責任。 

法扶基金會士林分會律師陳芬芬也指出,曾有被生父遺棄的小孩前來諮詢,是否可以透過從母姓,並完全脫離與生父的關係?陳芬芬表示,當時並無法給予肯定答案,但從修正案通過後,現在可以告訴這位小孩不用再負擔照顧拋家棄子的生父。

修法過程中,紀惠容表示,接到許多家暴的子女來電關心修法進度,也聽到一些社會反彈的言論,不外乎是重申「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的論調,或擔心新法會造成「不肖子效應」。紀惠容表示,這樣的的意見可以發現,社會無視受暴者的身心受創,強迫子女遵守孝道。

紀惠容指出,受到家暴或家內性侵子女,這些人的內在創傷非常巨大,也很難復原,因此對於施暴者難以擔負起扶養的責任。但外界質疑新法是否會讓曾施暴、遺棄子女的父母年老時照顧需求與基本福利受損。 

對此,修法團體中的老人福利聯盟秘書長吳玉琴指出,地方政府應該依據現行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2項第8款規定,政府不能把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子女列入家庭計算人口範圍,這樣就能讓無人扶養的老人取得低收入戶資格,由政府扮演照顧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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